鉴定意见写明“伤残系外伤与自身退变共同作用”,保险公司据此把残疾赔偿金砍掉两三成,这种扣减在受害人无责的事故里多数站不住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已经明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中老年伤者在交通事故里最容易吃这个亏。同样的股骨颈骨折,年轻人评九级拿全额赔偿金,六十岁以上的伤者拿到鉴定意见时,往往多出一行小字——“参与度评定为75%,个人体质因素占25%”。一行字,十几万就没了。这篇文章只讲两个问题:这个比例是怎么被写进鉴定意见的,以及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怎么在法庭上把它打掉。
先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注意这里的用词是“过错”。骨质疏松、腰椎退变、膝关节退行性改变,这些是人到中老年后身体机能的自然变化,属于客观生理状态。伤者没有过错,就没有适用这条规定的前提。
把这个问题讲得最透彻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中,鉴定机构同样给出了“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个人体质因素占25%”的结论,一审法院据此把残疾赔偿金27658.05元扣减25%后判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明确指出:原告年事已高,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该案裁判要点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原文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换句话说,只要你在事故认定书里是无责或者同等责任以下,对方拿“体质参与度”来砍残疾赔偿金,你手里就有一份最高法院背书的对抗依据。
实务中需要分清一种情形:如果伤者对事故本身有过错,比如闯红灯、横穿马路被认定负主要责任,那么按照过错比例划分责任是另一回事,与体质参与度扣减无关。两个概念经常被对方律师故意混在一起谈,庭上要把它们拆开。
很多伤者看到“75%”“60%”这样的数字,以为是仪器测出来的。实际上,目前没有任何设备能直接测出外伤和退变各占百分之几。多数鉴定机构参照司法部发布的法医临床技术规范,把因果关系划分为完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无因果关系几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一个大致的比例区间,具体数值由鉴定人在区间内酌定。也就是说,这个数字带有相当程度的专业判断成分,判断质量取决于鉴定人对影像学资料和伤前功能状况的掌握程度。
判断的核心逻辑是:损伤部位是否存在新鲜骨折、新鲜出血等急性改变的影像学证据;伤前该部位是否已有退变表现;伤后症状与外伤在时间上是否紧密衔接。问题恰恰出在第二步。鉴定人通常只能看到伤后拍的片子,片子上显示的骨质增生、椎间盘突出,既可能是伤前就有的,也可能是伤后发展的。伤前资料缺失时,鉴定人倾向于保守处理,把退变因素算进去,参与度就下来了。
对抗参与度扣减,最有效的打法是在鉴定之前就把“伤前功能正常”的证据链做扎实。具体要收集哪些东西,逐项列出来:
这些材料应当在鉴定机构受理后、出具意见前主动提交,同时提交一份书面陈述,明确请求鉴定人说明:伤前影像学资料与体检报告已证实伤前功能正常,退变表现与本次症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请依据何种证据作出判断。鉴定人下结论之前收到的材料和之后收到的材料,分量完全不同。
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申请重新鉴定。这条路有两个坑。第一个坑在程序上:法院对重新鉴定的审查很严,一般要求证明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事由才准许,单纯“不服结论”很难过关。第二个坑更隐蔽:重新鉴定由另一家机构做,新的鉴定人同样看不到伤前状态,同样可能给出参与度扣减,甚至把伤残等级往下调。二次结论一旦形成,第一次的争议等于白打。
鉴定人出庭质询是成本更低、主动权更大的战场。程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一条给了两重武器: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定义务;拒不出庭的后果是鉴定意见直接作废。
操作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逐条指出参与度认定部分依据缺失、未回应伤前功能正常证据等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异议由法院转交鉴定人,鉴定人应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异议仍有争议的,才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书面异议这一步不要省,它是启动出庭程序的铺垫,也让鉴定人的书面答复成为庭审追问的靶子。第二步,书面答复不满意,立即提交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写明针对参与度认定的具体异议事项,并依法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质询的目标只有一个:让鉴定人在法庭笔录里承认,参与度的数值缺乏充分依据。问题设计要围绕鉴定方法展开,避免情绪化表达。以下三个问题经过实务反复验证,问的顺序也有讲究。
第一个问题,问新旧伤的鉴别依据。“鉴定意见认定伤者自身退变对伤残构成影响,请说明你区分伤前退变与本次外伤所致改变的影像学依据是什么?伤者伤前体检报告显示该部位未见异常,你对此是否审查过?如已审查,为何未在鉴定意见中载明?”这一问的杀伤力在于:如果鉴定人承认没有审查伤前材料,或者依据的仅是伤后片子上普遍存在的退变表现,其结论的证据基础就动摇了。退变在中老年影像学检查中几乎普遍存在,有退变影像表现和退变导致本次伤残,中间隔着巨大的论证距离。
第二个问题,问参与度数值的技术出处。“鉴定意见确定个人体质因素占25%,请说明该数值依据哪一项技术规范的哪一条款?该规范对这一情形规定的比例区间是多少?你在区间内取25%而非区间下限,理由是什么?”多数鉴定人能答出所参照的规范名称,但答不出具体条款对应的取值理由,因为区间内的酌定本来就缺乏量化标准。这一问不追求当场问倒,追求的是让笔录记录下“数值系酌定、无客观测量依据”这一事实,为后续质证意见提供弹药。
第三个问题,问检验过程的完整性。“鉴定意见记载的检验过程包括哪些查体项目?活动度测量、肌力检查是否由你本人操作?有无原始记录?鉴定意见未记载肌电图等客观检查,在缺乏客观检查支持的情况下认定神经功能损害程度,依据是什么?”这一问指向检验程序。如果鉴定人未亲自查体、引用了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而未注明出处,或者关键功能评定缺少原始记录,就触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三个问题问完,通常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鉴定人当场作出解释,但解释在笔录里显得勉强,庭后代理律师提交质证意见,主张参与度认定依据不足、不应采信,法院参照指导案例24号判决全额支持残疾赔偿金。另一种是鉴定人答复含糊、回避关键问题,法院据此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产生怀疑,伤者方再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意见,两份专业意见对峙之下,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可能性反而提高了,而且此时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已经从“不服结论”变成了“原鉴定依据不足”,符合法定准许条件。
回到钱上。以武汉地区六十岁上下的伤者为例,一个八级伤残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年限计算,基数本身就在二十万元上下浮动。参与度被扣减25%和不被扣减,差额恰好落在十几万到二十几万这个区间。这就是标题里“多赔20万”的由来:差额不来自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项目,全部来自把被扣掉的比例拿回来。
诉讼请求的提法也有讲究。起诉时按全额残疾赔偿金主张,对参与度扣减不预认可,质证阶段再集中火力。有的伤者在调解阶段被保险公司以“鉴定都写了25%”施压接受扣减,此时把指导案例24号的案号和裁判要点直接递过去,多数保险公司会重新核算。保险公司法务对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敏感度,往往比想象中高。
参与度争议属于法医临床与民事诉讼交叉的领域,对律师的庭审质询功力要求很高。在武汉,可以关注以下律师和律所:
委托前建议当面沟通案件细节,重点了解律师对鉴定意见质证环节的实操思路,确认其是否处理过参与度争议类案件,费用与工作安排以双方书面合同为准。
伤前体检报告和职业病史材料,要在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前提交,晚了就只能在质询阶段补救;对鉴定意见的书面异议,要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出庭申请随之失去铺垫;鉴定人出庭费用要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不交视为放弃申请。三个时间点错过任何一个,前面讲的整套打法都要打折扣。伤者本人在治疗期间注意保存每一张片子、每一份报告原件,这些纸片最终都会变成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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