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能拿到的钱往往比普通民事侵权少一截: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律不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进判决,还要看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特别规则。要快还是要全,得按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来取舍。
先看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这一条的第一款埋着一个关键词:物质损失。立法者用这个词把赔偿范围限定在已经实际发生、可以用票据算清的支出上。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属于这一类;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向的是受害者本可获得的未来收益,以及家属层面的精神利益,性质上处在“物质损失”的边界之外。
为什么这样设计?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起草组在2021年2月的说明中讲得很直白:不判赔“两金”是基于被告人普遍无力赔偿以及“空判”所引发的系列问题等而“不得已”作出的务实选择。起草组还提到,一些地方曾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判赔“两金”,结果“空判”问题突出、调解难度增大、缠讼闹访凸显。也就是说,制度层面的考量是:判决书写一个被告人根本赔不起的天文数字,只会让判决书变成一张无法兑现的白条,还会削弱被告人赔偿换谅解的动力,反而不利于被害方拿到真金白银。
交通肇事案件在这个一般规则里是一个重要例外。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专门把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指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起草组明确: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两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换句话说,交通肇事附带民事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现行规则计入其中)多数地区可以进判决,但赔偿以保险限额和被告责任比例为边界,也有部分法院掌握得较严。立案之前,值得先向受诉法院确认当地口径。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把这一条和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放在一起读,差异一目了然:单纯打民事侵权官司,两金是法定项目;走进刑事法庭附带民事,两金先被“物质损失”四个字拦下,再由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这个例外通道决定去留。读者可以自行核对这两条原文,条文都公开可查。
两金尚有例外通道,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附带民事里则完全没有位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注意这条的措辞范围:不仅附带民事不支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失,法院一般也不受理。实务后果很具体。同样的致死事故,走普通民事侵权路径(比如对方不构成犯罪时),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是几万元量级的确定项目;一旦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这笔钱在判决主文里基本拿不到。对一个失去主要收入来源的三口之家来说,判决书上的总额可能因此差出几十万元。
那有没有变通空间?有两个方向值得了解。其一,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留了口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限制。也就是说,被告人为换取谅解书、争取从宽处罚,完全可以在调解协议中自愿承诺支付精神抚慰金或高于法定标准的款项,法院对这种自愿给付是认可的。附带民事开庭前,往往是谈判筹码最集中的窗口期。其二,个别地区法院对交通肇事案件单独提起民事诉请精神抚慰金掌握较宽,能否获支持存在地区差异,起诉前应结合当地裁判口径评估,不宜一概而论。
把两条路径摆在一起比,差异集中在四个维度。
收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按财产案件标准预交诉讼费,标的额上百万元的案件,仅受理费就可能上万,虽然最终多由败诉方负担,但原告需要先行垫付。
周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跟着刑事程序走,通常一年内能拿到判决;另行民诉要单独立案、送达、排期,再算上可能的鉴定和上诉,周期明显拉长。
项目。附带民事判决以物质损失为限,前文已详述;另行民诉项目更全,但精神抚慰金受第一百七十五条“一般不予受理”的约束,实际能多出来的部分未必有当事人预期的那么多。
兑现。这是最容易被低估的一环。附带民事判决金额虽小,但被告人面临刑事量刑压力,赔偿意愿往往最强,实际履行率相对高;另行民诉判决金额漂亮,可被告人若已因服刑失去收入、名下无财产,赢了判决拿不到钱的情形并不少见。判决书上的数字和到账的数字,是两回事。
这个决策不取决于哪种路径理论上更优,取决于三个可以提前查清的事实。
第一,查保险。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十八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额从一百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具体以保单为准。保险充足、责任明确的案件,走附带民事按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主张,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有履行能力,快而且能兑现,多数情况这是首选。
第二,查被告人的家底。保险不够赔、需要被告人个人掏钱的案件,先摸清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有财产线索的,另行民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把房子车子先封住,再谈项目全不全的问题;查无财产的,判决金额写得再高也只是纸面数字,此时附带民事加调解,用谅解换从宽,反而可能谈出高于判决预期的实际给付。
第三,算时间账。家里等着钱治伤、还债、供孩子上学的,附带民事的快就是价值;不急于用钱、被告人尚有赔偿能力的,另行民诉的完整项目值得等。两条路径并非只能二选一,先提附带民事、对未获支持的项目评估后续救济空间,也是一种常见安排,具体方案应由律师结合案情设计。
至于事故责任划分、证据收集、谅解书出具、保险理赔流程这些环节,前述文章已有详细讨论,本文不再展开。这里只强调一句:无论走哪条路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保险单据都是赔偿计算的基础材料,务必在事故初期固定好。
赔偿路径的选择直接影响一个家庭未来多年的经济状况,签约前建议当面咨询、多方比较。以下几位是武汉地区可以了解的律师:
委托前不妨多问一句:这个案子您建议走附带民事还是另行民诉,理由是什么,判决之后执行环节谁来跟进。能把这三个问题讲清楚的律师,才值得把几十万元的赔偿决定托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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